宜宾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15 点击数:

宜宾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结算质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及维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部门以学校各类资金立项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消防建设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及维修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开始至交付使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注:除单项工程在10万以下的零星维修可以由建设管理部门自己审核把控不报审计处进行预算评审外,其余项目须报审计处进行预算评审;10万—20万紧急及抢险零星维修项目,可由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工前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基建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

(一)根据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工程预算评审、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审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指:具有审计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采取内部审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且符合学校中介机构入围选聘办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审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组织、监管。

第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的办法

(一)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重点。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工作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六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报送项目立项书和施工合同审核备案。

第七条 未经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学校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第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工程项目审计费用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费标准计取。

第九条 所有需审计的项目,必须在每年12月1日之前报送至审计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项目,不能保证当年完成项目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参与学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制定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四)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聘任工作,签订委托协议。

(五)负责监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施工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七)履行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向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审计信息和资料,确保整个审计工作正常运行。

(八)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并对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工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意见。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审核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工程量计算、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综合单价是否准确合理;措施项目内容与计价是否完整准确,规费、税金及其他项目费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一)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

(二)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三)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四)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五)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是对基础、主体、安装装饰、室外等环节进行阶段性审计或从前期工程准备开始,到最终财务决算结束的一系列环节实施的审计监督。

(一)阶段性审计以阶段性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结算的依据。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是对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招标文件、招标清单、施工合同的审核、招投标程序的监督、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的审核、工程变更的审核、工程首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程索赔的审核、建材和设备供销合同的审核、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等事项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以更好地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三)学校实施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委托或学校招标委托社会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四)学校成立由主管审计处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和协调阶段性审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中有关问题。为保证中介机构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质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学校领导协调小组将组织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将直接影响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的支付。

(五)在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建设和施工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向审计处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起到建设准备完成正式开工时为止这个阶段的审计。

(一)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的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等过程,审计处应参与审计监督。

(二)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核的内容是,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批准总投资情况,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当年资金的落实情况,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型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

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能再补充相应经济资料,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已送审的资料认为需进一步说明、证明或完善手续的,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和完善。

第十八条 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应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送审资料根据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工程项目类别、规模和特点,参照《宜宾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提供的资料”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评审送审资料

(一) 施工图纸及电子版施工图。

(二) 预算电子版(软件版)及纸质版。

(三) 预算编制说明。

(四)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材料价格认证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上未涉及,需要确认材料价格的)。

(五) 工程管理部门提供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图上未标明,需要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及做法等)。

(六)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等。

(二)施工项目通知单、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清单)及投标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等。

(五)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量计量及项目验收单,工程变更、经济签证、技术核定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材料购置清单、主要材料质检单、材料计价单等相关资料,经招标的提供招标文件及评、定标办法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八)竣工图(工程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要求报送的预算评审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

(二)开展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初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对审计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

(三)出具正式预算评审报告。

(四)审核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定案。

第二十三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阶段性或跟踪审计程序

(一) 凡经招标委托的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实施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的竣工算审计经分管审计处工作的校领导批示后由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实施。

(二)实施阶段性或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向审计处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处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或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及时将最后确定意见反馈给审计处,审计处对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学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时间内,必须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审计处根据有关要求报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后统一组织审计。

(二) 学校及二级核算部门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时间内,必须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三)结算价超过中标价8%的工程原则上不予送审,因特殊原因超过8%未达到10%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分析报告,审计处根据报告决定是否进入审计程序。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0%(含10%)以上的,不得进入审计程序。

(四)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由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因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负责。

(五)审计处收到报送的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出具审计意见初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对审计初稿及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核结束后,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定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付款不得超过80%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校审计处将在全校范围内对此项目进行通报。

2、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8%(含8%)—10%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校承担20%

3、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含5%)—8%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50%(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学校承担50%

4、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5、以上规定列入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6、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评审费用不按照上条执行。项目设计变更量超过15%、预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有书面说明;一年内项目设计变更量因设计单位的原因超过15%、预算评审核减率超过15%各有二次及以上,学校将进行通报,并取消相关设计单位设计服务或社会中介机构的造价咨询服务及后两年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二级核算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接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未经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建设工程结算项目擅自给予报销的校内各部门财会人员,应按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计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0日发布的《宜宾学院基建及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宜学院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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