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15 点击数:

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管理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和职责。校内各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有关审计业务的办理,均应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和管理,其它部门不能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委托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一)审计难度大、学校审计处现有审计人员因专业配备不齐而无法独立完成的审计项目;

(二)现有审计任务重,而又要求短期完成、时间紧迫的审计项目;

(三)争议较多,问题较多的审计项目;

(四)按法律规定必须委托审计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审计处在办理对外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从通过学校公开招标入围的审计单位中确定受托中介机构,每个具体项目所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程序抽签或谈判确定。学校审计处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及审计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委托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做出计划安排,并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属于计划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立宜宾学院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备选库,备选库储备5至15家(含3至5家会计师事务所,3至10家造价咨询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委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组除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外,须配备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

(四)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并愿意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全程管理、监督。

第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确定后,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任务及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质量及廉政要求,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审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中止与其签定的协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组织被审资料交接工作,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部门提报的被审资料。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排名,建立淘汰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审计准则和学校相关审计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结果经学校审计处确认,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中介机构按学校审计处统一要求办理后交学校审计处。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学校审计处汇报,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实施指导、监督、复核等规定和程序;实施审计应在学校审计处指定的场地进行,服从学校审计处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当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项目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如果违规接受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审计结果无效且审计费用不予支付。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严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并遵循职业道德,如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从事学校审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该中介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费用参照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和协审单位的投标承诺计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0日发布的《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学院办发【2015】5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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