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发现
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规范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管理,结合学校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题线索,是指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反映学校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可能存在且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事实或信息。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本办法所指问题线索进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综合利用。
第二章 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范围
第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视为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一)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
(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
(五)不按照学校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学校财政经费、资金。
(六)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八)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九)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包括资金)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
(十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十三)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等。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管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党委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备案,并移送学校纪委。
第三章 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处置程序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相关线索和移送查处情况。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工作。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形成专项报告(问题线索说明、违反的相关规定、对应材料复印件及初步处理建议),由审计处处长核定后,报学校党委、主管领导,并向纪委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及资料,审计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据收集、保存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纪委应对审计处移送的问题线索,填写备案登记表,负责移送线索的查办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人员在报告、登记备案、查证、审核、复印、移送案件过程中,有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及保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