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2-31 点击数:


宜宾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宜宾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宜学院发【2018】48号)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学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以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科研绩效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审计处成立由3人组成(组长1人,成员2人)的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工作。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经费项目,由审计处会同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共同选定符合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分为:

(一)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科研经费单个项目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必审,30万元以下抽查审计。

(二)科研经费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签。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组织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7.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情况;

8.项目预算(或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3.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经济政策、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4.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专项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4.科研经费支出项目账以及相关配套资金项目账明细数据;

5.有关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审计处提出年度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临时需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科研、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3.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及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4.相关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5.审计过程中,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6.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7.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及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8.审计处向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相关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科研经费审签程序

1.各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与学科建设处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原则上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学校审计处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由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监督。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研与学科建设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科研项目审计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被审计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验收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后,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审计处移交纪委进行处理,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同步开展监察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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