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国有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宜宾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宜宾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宜宾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国有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事业类国有资产和企业类国有资产。
(一)事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事业类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企业类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审计应做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等关键业务和重点环节的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重在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有资产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审计处成立由3人组成(组长1人,成员2人)的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工作。国有资产审计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审计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和学校要求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国有资产项目审计委托书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实施国有资产项目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国有资产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国有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九条 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国有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采购、验收、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以及盘点、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国有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二)新增国有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四)新增国有资产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各部门是否按标准配置资产并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有偿使用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国有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国有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国有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国有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审查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核实国有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国有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国有资产及盘盈、盘亏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国有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国有资产占有率(国有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国有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国有资产/年国有资产平均总值)、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等;
(二)分析国有资产结构,即根据国有资产报表,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国有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审计处提出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临时需增加的国有资产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国有资产、审计的校领导批准。
(二)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三)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相关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五)审计过程中,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六)根据本办法的审计内容,审计处对国有资产相关内容的采购、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七)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八)审计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国有资产审计程序:
(一)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学校审计处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由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监督。
(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审计后,对国有资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及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
第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宜学院委发〔2018〕117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