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强化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宜宾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资金的学校一级财务以及有财务收支活动的部门(含校办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财务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
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部门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学校各部门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六条 审计处对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可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与所开展的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七条 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审计处成立由3人组成(组长1人,成员2人)的审计小组实施具体审计工作。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处进行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委托审计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施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一节 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措施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七)学校是否制定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八)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八)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二节 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决算审计是对学校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决算报表、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审计。
第十五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成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 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 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决算收入与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节 其他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一级财务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审计处提出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确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限。
(三)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相关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五)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六)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处向相关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程序:
(一)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学校审计处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由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监督。
(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后,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按照《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宜学院委发〔2018〕117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