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9-17 点击数:

 

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学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应为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学校支持和保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学校审计的变动和审计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学校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学校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跟踪、结算审计;

(六)负责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的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资产和境内外经济活动(资产、负债、损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研;

(十四)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五)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经学校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操作规程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审计处提交书面报告。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复核制度,明确复核职责和流程等。

第十七条 经复核后的书面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可以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处理事项还应依据有关法规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批复后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后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自签发之日起日内送达被审计部门执行。

被审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审计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向学校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学校对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发布的《宜宾学院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宜学院委发〔2018〕115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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