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导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强化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版)、《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各二级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兼任二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二级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独资企业和学校控股企业以及特殊岗位的管理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按照组织的委托或学校安排,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在领导干部任中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学校二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学校审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组织的委托,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或根据学校的安排,经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按照《宜宾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一)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风险管理情况;本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重要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也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情况: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以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度和决定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定等活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风险管理等情况。
(三)学校校级领导兼任学校二级部门领导,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
学校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一)审计处要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事项。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学校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
(三)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听取学校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有关领导,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四)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1.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1)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与目标责任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5)部门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9)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各年度工作总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和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3.被审计领导干部其所在部门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风险管理情况。
5.任期内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和部门财务管理自查报告、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及附件。
6.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的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要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八)审计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九)审计处要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学校党委组织部。
(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建议意见。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裁定;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听取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核,该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价
(一)审计处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 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 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四)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学校、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后,以审计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议。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和审批程序。
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处务会议)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定稿后,形成审计报告(审核稿),提请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计处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报告(审核稿)的审批修改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审定稿);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定稿)报送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等;
2.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处理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4.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5.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宜宾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学校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提交学校主要领导和党委组织部。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各部门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交接的一项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提出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宜宾学院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2
日发布的《宜宾学院关于学校所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宜学院委发〔201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