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基建维修工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4-15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全流程管理与审计监督,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工程管理风险,保障国有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类项目,不受金额限制,覆盖大中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小型工程、基建小型工程、零星维修工程,以及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中涉及的基建工程。各相关部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 责任主体核心职责

1.项目实施部门: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立项、现场管控、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竣工结算办理等全流程管理职责。

2.审计处:审计监督责任主体,牵头开展工程跟踪审计,履行工程量清单前置审核、关键工序旁站监督、工程进度款审核、竣工结算审计等职责,保障审计监督全过程全覆盖。

3.计划财务处:预算管控、招标与资金支付法定责任主体,负责工程资金预算管控、合规支付工作。

4.项目使用部门:负责项目申请、配合验收,不得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施工、随意增减工程内容、拆分项目规避招标采购与审计监管,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实施的工程内容,不予计量计价、不予支付款项,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立项与前置审核管理

1.项目立项前,实施部门须明确建设内容、投资限额,提交计划财务处出具的预算落实意见,明确资金来源,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无立项实施工程项目。

2.工程量清单编制须精准规范,明确分项工程名称、项目特征、工序要求、验收标准、材料规格,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须列明施工步骤、检测标准。严禁在清单、合同中设置模糊可调价条款,确需设置的,须符合国家计价规范,经审计处前置审核、计划财务处确认预算额度后方可设置。

3.所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须在发布或签订前提交审计处审核,未经审核确认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不得发布招标公告、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分别报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4.审核时限: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型复杂项目工程量清单 5-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项目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影响法定采购招标程序。

5.本办法要求纳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条款,均为与施工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招标时须以加粗、单独提示等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不得作为约束施工方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现场代表责任制度

1.项目实施前,实施部门须明确 2 名项目现场代表(基建小型工程和零星维修工程可只明确 1 名现场代表,该代表即为项目负责人,须同步完成法定代表人授权程序),其中 1 名为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须书面明确权责划分,与实施部门签订《项目质量管控与廉洁履职承诺书》,报审计处备案。现场代表变更的,须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承诺书重签与备案更新;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同步完成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

2.责任划分: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变动的项目,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终身质量责任;不涉及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按合同及校内制度承担全周期管理责任。

3.核心管控职责:每日开展现场巡检,重点环节加密频次,填写带时间戳、影像佐证的《每日巡检日志》,当日通过 OA系统填报备案;关键工序每日巡查不少于 2 次,核对施工内容与清单、合同一致性;严格核验进场材料与合同约定一致性,留存核验、封样资料及影像。

4.项目竣工验收后,现场代表履职档案纳入项目竣工档案归档,适用终身质量负责制的项目,其相关档案须终身留存备查。

第五条 关键工序审计旁站确认制

1.审计处招标前制定《必须审计旁站关键工序清单》,明确防水工程、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主要材料进场验收等强制旁站工序,本清单及本条要求须作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招标时须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2.列入旁站清单的工序,施工单位须提前 24 小时向监理单位报备,监理单位预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实施部门向审计处二次报备,未完成双报备程序的,不得开展该关键工序施工。审计处收到完整资料后 24 小时内派员到场旁站;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时间施工的,报备时须特别说明,审计处统筹安排人员,确无法到场的,书面告知后续核验要求,不得无故阻碍施工。

3.关键工序施工时,审计处派员全程旁站,核对工序、工艺、材料与清单、合同一致性,持续时间较长的关键工序,每日巡查不少于 2 次,留存记录。施工完成后,施工、监理、实施部门、审计处共同签署《关键工序审计旁站确认单》。

4.未经旁站签字确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价,施工单位无偿返工并承担全部损失;验收合格但未履行报备、旁站程序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内容不予计量,同步追究校内相关人员管理失职责任。

5.旁站发现违规施工行为的,审计处向实施部门下达《审计停工整改通知书》,实施部门须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第六条 现场监督与停工整改权限

1.实施部门负责人每周对在建项目抽查不少于 1 次,每月向审计处报送巡检汇总;审计处建立每周随机核查制度。

2.项目出现违规施工、履职缺位、关键工序未报备等情形的,审计处有权下达《审计停工整改通知书》,同步抄送计划财务处。

3.实施部门收到建议书后,须依法依规、按合同约定作出是否停工的决定并下达通知;计划财务处仅能依据合同约定的暂停支付情形,结合学校正式审批决定暂停款项支付,审计意见仅作为监督建议,不得单独作为暂停付款的依据。整改完成并经初验、复验合格后,恢复施工与款项支付。

第七条 分类型项目管控规则

1.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小型工程:实施部门全程跟踪进度,监理单位按规范履职,审计处委托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自行开展驻场跟踪审计,无资质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付款依据。委托合同须明确审计质量标准、过错赔偿责任及追责方式。因中介机构过错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审计处或受托机构须每日记录《跟踪审计日志》,提交周报、月报,及时报告风险。

2.基建小型工程:隐蔽工程施工前,实施部门须提前 24小时向审计处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施工。3.零星维修工程:严格按单项合同实施,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采购与审计监管;单项合同价 10 万元(含) 以上的,须执行学校集中采购流程;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使用部门、同一施工区域、同一类别的项目,累计金额达到 10 万元(含)以上的,须合并执行学校集中采购流程;累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4.应急抢修工程: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抢险救灾等法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须由实施部门牵头,联合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共同核实紧急情形,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行口头请示,24 小时内补全书面审批与认定资料,施工后 24 小时内向审计处报备,5 个工作日内补全全部资料。严禁以应急抢修为名实施常规项目,严禁拆分规避监管。

第八条 项目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前,实施部门须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审计处派员到场监督,未通知审计处参与的验收结果,不得作为结算审计依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部门须在 45 个工作日内报送完整竣工资料,启动结算审计。

第九条 结算审计刚性管控

1.以下情形,须完成整改、资料补正及责任认定追责后,方可予以计量计价,拒不整改、无法补正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予计量:

(1)未按清单、合同施工且验收不合格的内容;

(2)关键工序未履行双报备、旁站程序且未完成整改的内容;

(3)虚假签证、手续不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

(4)验收不合格、未完成闭环整改的内容;

(5)擅自超立项、超预算且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内容;

(6)无影像资料、手续不全且无法补正的零星维修及应急抢修工程;

(7)拆分项目规避招标采购监管的工程内容。

2.审计处出具的结算审计意见书,是学校工程付款、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决算的核心内部管理依据。所有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须完整约定本条核心内容,即:“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本合同约定及宜宾学院审计处出具的最终结算审计意见书为准 ”;未作出该约定的,审计处出具的结算审计意见书仅作为校内监管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结算的依据。

3. 结算审计时限:送审资料齐全后,500 万元以下项目20 个工作日内完成;500 万元(含)-2000 万元项目 30 个工作日内;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项目 45 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含) 以上项目 60 个工作日内。特大型复杂项目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资料补正、现场复核、结算异议核对与举证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补正资料须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单次补正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同一项目补正不超过 2 次,施工单位逾期未补正资料的,审计处有权按已提交的有效资料出具审计结论。

4.结算异议复核:施工单位对审计初稿有异议的,须 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资料,审计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5.分类型审计要求:10 万元(不含) 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可按月汇总审计;10 万元(含)-20 万元(不含)已履行学校集中采购流程的零星维修工程,实行单项审计;2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所有应急抢修工程,不得纳入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必须 100%单项审计。合同约定审计意见为最终付款依据的,无正式审计意见,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最终支付。

第十条 资金支付与档案管理

1.全校严格执行“无预算不支付、无采购不支付、审计前置无确认不支付 ”的管理规则。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以合同约定的审计要求为前提,合同约定审计前置的,审计处完成审核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支付;未依法履行招标采购、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项目,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2.项目实施部门对所有项目资料统一归档移交档案馆管理,一般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年,适用终身质量负责制的项目,其相关档案须终身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机制

针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计量、计价、签证、预算执行等分歧,实行三级协调机制:

1.一级协调: 由学校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审计处协商解决;

2.二级协调:一级协调无果的,提交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处理;

3.三级裁定:二级协调仍无果的,提交学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裁定,裁定结果为最终处理依据,实施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按裁定结果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立项与责任追究

1.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完成审计立项;政府采购小型工程、基建小型工程立项后,实施部门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审计处备案,同步启动审计监督;零星维修工程按月报备,审计处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重点核查拆分项目规避监管情形。

2.审计处定期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审计管控情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相关部门及人员履职失责行为,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术语定义与限额标准

1.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价达国家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当前国家及四川省规定标准为 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政府采购小型工程:单项合同价达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当前四川省规定标准为 100 万元)及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3.基建小型工程:单项合同价 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4.零星维修工程:单项合同价 20 万元(不含) 以下的小额修缮项目,其中 10 万元(含) 以上项目须执行学校集中采购流程。

以上限额标准根据国家、四川省相关政策动态调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宜宾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关工程审计、现场管控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新立项、新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发布前已签订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原合同及原制度执行,审计处依法履行事后审计监督职责。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执行;条款与上位规定冲突的,以上位规定为准;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附件:

1.项目质量管控与廉洁履职承诺书

2.每日巡检日志

3.必须审计旁站关键工序清单

4.关键工序审计旁站确认单

5.审计停工整改通知书

                                                                   宜宾学院

2026 年 4 月 8 日

Copyright© 2019 宜宾学院 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