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部门、个人(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被审计对象承担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对象为二级学部(院)的个人,其本人及原任职部门现任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对象为职能部门、教辅部门的个人,其本人及原任职部门现任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责任人;被审计对象为部门的,部门原任及现任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履行指导、督促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五条 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需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后报送内部审计管理部门。
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对象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具体责任人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实施外部审计的项目,由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内部审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整改进度跟踪检查。实施内部审计的项目,由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时,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
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对象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提交审计整改的“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附件1)。
第九条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审计重要事项、违纪违法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需要,组成督查组,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对象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附件2)。
对违纪违规问题、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目标督查部门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督查内容,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工作落实落地;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